张永龙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33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永龙,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7)川333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张永龙没收财产一案中,没收现金500元;将申请标的物车牌号川V77647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2800元;拍卖成交价12800元和没收现金500元共计13300元(已上缴国库);标的物华为手机一部因无法进行拍卖,移交至本院保管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川3336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 向 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琦
附带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