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与格绒曲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33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汉族,现住四川省乡城县农行后面。
被执行人:格绒曲扎,男,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现住四川省乡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格绒曲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 琦
附带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