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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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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一至二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法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纪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当事人有证人出庭的,要在开庭三日前提交证人名单及通讯地址。
     7、认为合议庭成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回避。
     8、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9、原被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经法庭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拘传到庭。  
    10、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诉讼程序的,首先训诫,采取口头的批评、教育、警告,促使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训诫的程序,由合议庭作出决定,由审判长口头宣布,指出错误、性质和危害,要求立即改正。其次是责令退出法庭。经训诫不听,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责令当事人退出法庭的一种措施,由合议庭或审判员作出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如坚决不退出的,可由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11、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4、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5、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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